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了《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研究室)
办公地址:越城区洋江路589号5号楼278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联系电话:0575-85778322 传真号码:0575-85331993(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sx.gov.cn/col/col1229444631/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 局领导分工;
2. 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 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 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 局重点工作;
6. 局相关计划及工作总结;
7. 绍兴市经信领域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8. 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 . 绍兴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相关统计信息;
10. 局人事任免信息;
11. 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sxjxw.sx.gov.cn/;http://www.sx.gov.cn/;http://hz.zjzwfw.gov.cn/。实地公开由局办公室承办,具体地点: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5号楼278室),开放时间为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 联系电话:0575-85778322,传真号码:0575-85331993,邮箱:376768192@qq.com。
本机关还将采用信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或者作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市经信局依法予以公开,具体承办机构为市经信局办公室(研究室)。
(二)受理方式
1、现场书面申请
(1)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8:3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年7月1日—9月15日,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00—17:30)。受理地点: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5号楼278室,咨询电话:0575-85156981。
(2)受理过程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也可在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http://sxjxw.sx.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中获取。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以公民身份提出申请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以法人、其他组织身份提出申请的,除出示联系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申请表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另外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选择“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以法人、其他组织身份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下述文件的扫描文件或照相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电子文件可发送至上述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在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http://sxjxw.sx.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中获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以公民身份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以法人、其他组织身份提出申请的,除提供联系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申请表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来函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讯地址: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5号楼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邮编:312000。咨询电话:0575-85156981。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经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