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市级医疗物资储备承储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绍兴市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疗物资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第12号)《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第52号)《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20〕第37号)《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绍政发〔2021〕第31号)《绍兴市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方案》(绍市防控办〔2020〕第92号)等文件规定及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疫情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应短缺的医疗物资,主要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物品、医疗器械、疫苗、治疗药品、检测试剂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储备的其它特定医疗物资等。市级医疗储备实行政府实物储备、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政府实物储备是对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疗物资,由市级医疗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足额储备和应急供应。
流通储备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且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公共医疗物资,由市级医疗物资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各储备品种实际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且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足额供应市场。
生产能力储备是对常态需求不确定,应对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医疗物资,通过支持市级医疗物资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储备承储单位”)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实物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50%,并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合理储备;产储并举、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平台和数字化手段,做好市级医疗储备计划管理、统计监测、供需分析、生产动员、调拨调配和仓储物流等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经信局是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举措;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并适时调整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选定承储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区、县(市)抓好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任务落实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补贴资金。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预测并书面提出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负责对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卫生健康单位开展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疫苗、治疗药品、检测试剂等特殊医疗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的质量监管工作。
第九条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单位,均应明确储备职能部门,落实领导责任。
第三章 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生产能力及经营效益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法及时满足应急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储单位负责政府实物储备。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经信局下达的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二)严格执行市经信局下达的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三)建立健全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台账;
(四)按时、准确上报各项物资储备、调用统计报表;
(五)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六)实物储备承储单位要做好储备物资成本核算工作;
(七)执行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单位的选择机构可以根据储备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规定承储单位的特定条件。
第十四条 对独家生产、市场短缺、定点加工等品种的承储单位,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议价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对有特殊管理要求、且储备任务难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的特殊医疗物资,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会商后,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储备任务,并报备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分别为2年和3年。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期限,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在承储任务期间,承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单位资格,由市经信局商市级有关部门后,在已有承储资格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重新选择承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商市财政局相应调整储备补贴资金,并报备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专家,根据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和我市实际,研究会商后确定,并报备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承储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市场供应能力等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预测并书面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会商后,可作动态调整。对需新增特殊储备品种,或大幅提高储备数量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原则上每年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方式、质量、轮换、调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经信局根据灾情、疫情防控形势和必需易短缺医疗物资产品等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临时性政府实物医疗物资应急周转储备计划,在常规储备计划基础上,增加短缺医疗物资实物应急储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或根据市防控办指令采购。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保持承储协议书约定或市经信局要求的储备库存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承储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储备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医疗储备物资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字样。
第二十四条 储备物资台账中应明确品名、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等产品信息,加强储备物资调配管理,降低储备物资失效数量。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做好储备物资的在库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确保储备物资保质保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要切实保障储备物资及配套原材料供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做好必要的人员配备,保留规定库存,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生产供应。同一项生产能力储备产能不能同时承担中央、省级和市级产能储备任务。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原则:首先动用市级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启动市级生产能力储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商贸、流通企业协助进行物资采购,非定点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协助进行生产。市经信局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调用各区、县(市)医疗储备物资。
第二十八条 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级,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建立分级调用管理机制。
(一)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Ⅲ级及以下时,储备物资保供按照属地保障原则,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市级有关单位主要通过市场化采购自行保障。若地方医疗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经信局申请调用市级医疗储备物资,经审核后向承储单位下达调配令。
(二)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Ⅱ级及以上,储备物资供应紧张、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情况下,由应急处置状态下市物资调配供应组负责医疗物资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级医疗储备物资需求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级卫生医疗单位需要动用市级医疗储备物资时,由市卫生健康委核定需求后向市物资调配供应组提出需求清单;市级部门直接向市物资调配供应组提出需求清单;各区、县(市)需求物资由各区、县(市)物资调配供应组提出申领。市物资调配供应组及时做好审核汇总、统一调拨,实施配送令、调配令和调拨令制度,建立明细台账。
(三)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Ⅱ级及以上时,对重要紧缺医疗物资实施统一调配仍无法有效保障物资供应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即时启动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应急周转库。由市物资调配供应组根据物资需求种类、数量和保供时间,联合研究预判并制定阶段性应急周转物资清单,向承储单位下达紧急采购计划指令,限期完成采购,确保随时满足应急需求。
(四)承储单位接到调配令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调运有关储备物资,并及时向市经信局反馈储备物资配送信息。承储单位需对调出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购补充。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政府实物储备、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应足额储备有关物资,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应优先满足有关储备物资的生产和采购要求。
(一)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
(二)对有关紧缺医疗物资,市物资调配供应组依法依规启动紧急生产和应急征用,向承储单位或重点保供企业派驻驻企服务员,加强调配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三)相关单位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提供特殊通道。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承储单位所需原材料短缺品种供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企业资质证照的审查办理和产品应急审批,依法查处保供物资质量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时,若我市医疗储备难以满足需求,由市人民政府向相邻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疗储备予以支援。需要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经信厅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海关负责应急状态下,建立绿色通道,推动重要医疗物资进口通关便利化。市审计局、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负责社会采购捐赠和紧急调配。
第三十一条 如遇突发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承储单位接到市经信局指令后,可按要求先配送储备物资,3天内由申请领用单位按本办法完成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级医疗储备物资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原物退回或就地封存,事后按“谁主责谁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承储单位和领用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将情况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七章 轮库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级医疗储备物资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负责适时轮换、保证质量,并保持先进性。储备轮出后应当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库,轮换时间原则上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承储单位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市经信局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Ⅱ级调整回到Ⅲ级及以下时,应加强临时性周转库储备物资处理。通过实物储备轮库、市场化流转和协调供货方退货等方式,加快临时性周转库物资轮出,物资轮出后不再补库,直至周转库存物资清零,及时收回政府资金。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实物储备物资近效期物资联动处置机制。对市场化运作难以消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一的近效期物资,可通过联系对外援助、与供应商协议调换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经承储单位申请,对由医疗机构为主使用的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市内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需认购;对由公安卡口、公共场所、施工场所等使用率较高的物资,由市公安局、公用事业集团、城投集团、交投集团等按需认购。
第三十六条 规范政府实物储备物资失效处置。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轮库造成过期或损耗的政府实物储备物资,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原因上报市经信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核销。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商市级有关部门后,承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做好储备物资核销记录。对失效物资价值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对出现市场停产停供或不适于继续补库的部分储备物资,可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商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核减补库数量或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物资损失和失效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储备资金和列入补贴范围。因储备物资不按规定与程序配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承储单位负责赔偿或追回,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由市经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下一年市级医疗储备计划、承储单位费用需求等,提出资金需求方案,经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纳入市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经信局按规定拨付。疫情防控物资政府储备采购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承储单位按照动态储备要求进行滚动使用,并在储备期结束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归还政府。
第四十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补贴资金主要包括保管费用补贴、损耗补贴、利息补贴和其他有关费用补贴等。补贴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如下(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保管费用补贴。其中,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市级医药流通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5%给予财政补贴;市级政府实物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
2.损耗补贴。因特殊原因过期或正常损耗的政府实物储备物资,经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后,会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物资采购成本和核销等费用由市财政据实结算。
3.利息补贴。由承储单位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承担政府实物储备采购资金的,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给予利息补贴。市经信局等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落实低息贷款。
4.其他有关费用。因市政府紧急指令或重大疫情、重大活动保障等应急需要,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购特殊医药产品产生的采购、保管和核销等费用,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实行有偿调用,按照“谁领用、谁结算”原则进行结算,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领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已配送物资调出后原则上不允许退换货。市级领用单位执行市委市政府任务等特殊情况,且所需医疗物资金额较大,未列入市级领用单位年度预算的,可由市级领用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进行结算,其中市级承担部分列入市级领用单位部门预算。
第四十二条 物资款项结算工作原则上须在储备单位物资调出后30日内完成。申请单位调用的储备物资费用,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结算;已经放开价格的,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第四十三条 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购的政府实物储备物资,进行市场化处置时,当市场价低于采购价而造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会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建议,由市财政据实结算。储备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储备物资中过期(损耗)以及市场化处理库存造成价差亏损等情况一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第三方审计后,由市财政据实结算并调整市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承储单位落实储备任务、产品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第四十六条 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可扣减或收回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承担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任务,或主动放弃承储资格的;
(二)未执行储备调配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承储期内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承储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五)拒报各项储备库存、调用统计报表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储备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相关医疗物资储备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