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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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03 09:02: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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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

一、促进先进制造业壮群强链

(一)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具体参见《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按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标准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按照月租金不超过单价1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6万元、前5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100%、后3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具体额度和标准由各地决定;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对初创软件项目和重大软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体参见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三)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鼓励各地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结合产业导向和地方特色,加大未来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振兴。推动黄酒产业做优做强,具体参见《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若干政策》。支持珍珠产业转型升级,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珍珠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加大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内生项目建设、原料基地建设、开发文化展示用地、创新技术研发、文化宣传、人才引育等支持力度。鼓励开展中药、酱等历史经典产业相关原料种植,并给予专项奖补。优先推荐申报工业、科技、文旅等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对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具体政策详询市经信局、市国动办。

(六)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七)支持开发区(园区)治理现代化。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省级试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三、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10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扩大有效投资

(八)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在6%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在6%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在6%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制造业内生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按各地内生项目政策执行。

(九)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制造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奖励2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奖励4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为鼓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工业设备更新,对于获得国家工业领域“两新”超长期国债的项目,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治理、环保设备更新升级、高污染锅炉(窑炉)淘汰更新以及老旧移动源淘汰更新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各地结合污染结构和产业特征,加大对印染(含纺织后整理)、化工、涂装等行业整治提升、监测监控等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资金。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

(十一)支持企业壮强领航。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按类型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标准分档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额度由各地决定。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各地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壮大,新增列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当年列入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家发展提升。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评劳模先进等荣誉。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十四)加强创新主体建设。促进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支持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十六)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发展。大力引进培养先进制造业领域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五、促进制造方式转型

(十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数转智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5万元、50万元,新列入市级的,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入选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的,自入选试点起至被认定未来工厂2年内,各地根据实际予以支持。支持数字化服务专业化,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2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奖励30万元。

(十八)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当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数据价值化和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孵化项目营业收入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开发的数据产品在各数据交易所上架成功交易并被评为市级优秀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数据产业园,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十)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当年新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推动企业加快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机制,高危行业要应保尽保,全员足额投保,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各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保质保量做好技术服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六、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二十三)支持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同期一年期的LPR一定比例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决定。

(二十四)支持企业加强先进制造品牌建设。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品字标企业(含浙江精品企业,授权除外),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取得绿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历年曾取得的除外),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五)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标准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类型分档,每项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六)支持企业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企业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我省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企业跨区域产业链协作。

(二十七)支持全球精准合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支持培育出口品牌、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展会、商协会,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参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六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除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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