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发展,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修订了《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2021 年10月11日
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加快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43号)、《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发展的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2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智能纺织印染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先进交通装备、光伏及新能源装备、现代物流装备、现代医疗设备与器械、现代农业装备、军工装备等。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重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首台(套)产品培育申报、初审推荐等组织管理工作。首台(套)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市内研发、生产的企业,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均可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创新程度高。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现代信息技术,在结构、材质、工艺、智能化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报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已应用于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五)申报单位有较强的设计制造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择优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军工装备申报由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择优报送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评。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必要材料
1.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2.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若为大型装备或系统,无法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应提供重大工程重大客户使用测试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6.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产品查新报告。
7.近2年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8.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9.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报告。
10.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11.产品照片、生产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二)非必要材料
12.与申报产品研发相关的发表论文。
13.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
军工装备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论证,出具企业提供材料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说明函,视作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首台(套)产品和市内被认定为省内、国内、国际首台(套)产品纳入《绍兴市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两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价检测,并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首台(套)产品认定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申请单位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取消评选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绍市经信〔2016〕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
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
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
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 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备注:报告书封面之后第一页应为《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封面样本)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 年 月
附件2
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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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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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及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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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 企业规模 | □大型□中型□小型 |
企业性质 | □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 |
职工数 |
| 技术人员数 |
| 产品技术开发及 产业化投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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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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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 (请打勾)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是否建立市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已建立市外研发机构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未建立市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
认定前一年 经营情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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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万美元)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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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R&D) |
| R&D/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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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当年 经营情况 (预计)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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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万美元)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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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R&D) |
| R&D/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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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占有率 |
国际市场 | 国内市场 | 本省市场 |
% | % | % |
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首台(套)的主要理由 |
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产量及销量、产品创新点及技术突破方向、获奖情况: |
区、县(市)经信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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