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绍市经信[2021]16号
一、财税政策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规定的财税政策。
按照《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和《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执行。
(二)政策条款:对集成电路企业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含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补。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专业人才需实际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具备相应专业学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资薪金收入超过50万元(含),年薪计算时间按完整自然年度所得为准;
(2)将专业人才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返还相应专业人才;
(3)该政策条款与市、各区级人才政策中年薪资助条款按就高原则执行。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与集成电路专业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工资薪金收入发放证明;
(4)专业人才实际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具备相应专业学历证明材料;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税务、人才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金融支持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扩大现有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联动各区、县(市)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基金聚焦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并辐射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根据各基金操作细则执行。
(二)政策条款:
(1)鼓励银行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的金融产品。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贷款融资,按其支付给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低于2%的,按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担保费率高于(含)2%的,按2%的担保费率所需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非政策性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贴息累积支持最高1000万元;
(2)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贷款融资,融资担保费率低于2%的,按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融资担保费率高于(含)2%的,按2%的融资担保费率所需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融资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3)以企业上年度支付的实际利息和融资担保费额为准,按年度申报,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利息和融资担保费额,且企业应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4)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实际支付的项目贷款利息和融资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6)上年度支付项目贷款利息、融资担保费的凭证、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年度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融资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第(1)条会同所在地财政、人行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越城区、柯桥区会同所在地财政、金融部门),第(2)条会同所在地财政、金融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投资补助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投资,按设计类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以实际财务发生数为准)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头部企业,投资补助由属地另行明确。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以当年(自然年度)集成电路产业相关软硬件设备技术开票实付部分按设计类企业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
(2)开票时间必须在当年度内,允许早于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实付时间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允许有预付款项;开票设备必须全部到位;项目备案(核准)建设期限须涉及当年年份,当年实际发生额按整个年度计(包括批复未明确建设期限的项目);
(3)单个项目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项目备案材料;
(4)专项审计报告;
(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集成电路头部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用地,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人才扶持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企业核心团队(具体由企业自行界定)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专业机构认定,分类给予奖励:
(1)芯片设计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励;
(2)晶圆制造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
(3)封装测试类: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材料、设备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经核准,申报期企业纳税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首次突破 1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3.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材料及设备企业;
(3)前期已兑现过该条款,后续继续符合奖励的补足差额。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自企业成立来首次突破年度纳税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是否首次突破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我市人才支持范围,享受子女教育、医疗安居政策。鼓励头部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自建人才住房并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高层次人才政策执行。
(三)政策条款:鼓励集成电路企业牢牢掌握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加强“卡脖子”技术及进口替代技术研发,企业研发团队(个人)及参与联合科研攻关的高校团队(个人)享受相应科技政策;对首次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首次获得非转让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对非转让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累计超(含)20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已享受《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绍政发〔2020〕36号)相关条款,补足差额。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非转让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证明材料;
(4)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鼓励应用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适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量产。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按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首购首用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采购方企业和销售方均为在绍兴市注册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法人,并需联合申报;
(2)被采购企业售出的芯片、模组、设备、材料需满足自主研发设计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为首次出售。第一条按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第二条按照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3.申报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或境外专利或相关证明材料;由第三方提供的实际购买绍兴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采购企业与出售企业分别提供对首次购买认定的承诺书,并提供所有相关芯片的材料清单和照片;以及所购产品制造企业属于绍兴市证明;
(5)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由第三方提供的实际用于首次采购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采购企业与出售企业分别提供对首次购买认定的承诺书,并提供所有相关专用设备、材料清单和首购首用设备或材料的照片;以及所购产品制造企业属于绍兴市证明;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政策条款: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代工流片(8寸片及以上)的,按照每片(按8寸折算)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扶持标准
(1)本条款所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代工流片企业均为在绍兴市内企业法人。
(2)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或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企业),按照上年度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开放产能为本地企业代工流片的,按照每片(8寸片及以上)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封装测试代工企业提供对本地企业提供封装、测试代工的合同、清单(含企业名称、时间、代工封测产品/型号、数量、代工封测费等)及票据;
(4)制造企业项目提供对本地企业代工流片的合同和清单(含企业名称、时间、代工产品/型号、数量、代工费等)及票据;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平台支持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鼓励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工程服务、产业课题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实训、技术服务,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5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1.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和机构。
2.扶持标准
(1)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集成电路的软硬件设备)自筹投入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服务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5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3.申请材料
(1)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申报表及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属第二条款的需提供服务对象属绍兴市集成电路企业证明材料,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及服务清单、票据;
(5)项目设备(集成电路软硬件设备)自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经信部门负责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及要求并审核企业资质,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资助核定意见和资助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或单位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地政府同意(除所在地已有规定无需报政府同意),拨付扶持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