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滨海新城经发局: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制定了《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8日
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念好“两业经”决策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绍兴市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实施方案(2017-2020)》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培育创建。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培育创建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绍兴市绿色工厂评价的基本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绿色制造水平居同行前列,企业近二年亩均效益综合排序均为B类及以上;
2. 企业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绿色制造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建立实施绿色制造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励机制;
3. 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
4. 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
5.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 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第五条 申请绍兴市绿色园区评价的基本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3. 园区规上企业30%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4. 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
5. 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表(附件1)或市级绿色园区评价表(附件2)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辖区经信部门。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表(附件1);
2. 绍兴市绿色工厂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申报市级绿色园区所需材料:
1. 绍兴市级绿色园区评价表(附件2);
2. 绍兴市绿色园区申请报告(按评价表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目录编制说明);
3. 其他相关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辖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申报通知要求推荐到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行业(或委托)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第九条 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从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中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的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须对近三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评价表,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1. 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2. 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3.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和绿色园区,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绍兴市 绿色工厂评价表
2. 绍兴市绿色园区评价表
附件1:
绍兴市绿色工厂评价表
企业名称 | (盖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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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手 机 |
| 联系人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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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总资产 (万元) |
| 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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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主要产品 和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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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万元) | 企业近三年绿色改造投入情况(万元) |
销 售 | 利 润 | 税 金 | 智能化 改造 | 节能改造 | 污水处理 | 废气处理 | 废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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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基本要求 | 基本分 | 自评分 |
一般要求 | 合规性要求 | 企业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是否符合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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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 | 1.设有绿色企业管理机构,健全、实施绿色制造的制度。 2.有绿色企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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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 建筑 | 1.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2.企业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4.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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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 | 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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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 企业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50034规定现行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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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 | 质量、健康管理体系 | 1.应建立、实施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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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体系 | 2.建立、实施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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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低碳化 | 能源管理 |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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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设备 利用 | 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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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 使用 |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及改造投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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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绿色化 | 生态设计 | 企业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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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 企业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的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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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 限制使用 | 企业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实现有害物质替代,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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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洁净化 | 污染物 处理设备 | 企业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企业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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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 染物排放 |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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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 染物排放 | 企业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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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 物排放 | 企业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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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 | 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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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 亩均效益 | 企业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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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单位用地面积税金、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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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排放 效益 | 近二年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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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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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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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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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耗 效益 | 近二年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规上同行业企业平均值的1.2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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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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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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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披露环境社会责任报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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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经信局或滨海新城经发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符合要求得基本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如有缺项时,评价得分=实查项目在该表的实得分之和除以实查项目在该表的基本分之和,乘以100 ,再加附加分。②行业平均值相关数据可咨询当地经信局。
附件2:
绍兴市绿色园区评价表
园区名称 |
| 地 址 |
|
园区负责人 |
| 园区联系人 |
|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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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总面积(亩) |
| 工业企业用地总面积(亩) |
| 工业增加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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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产总产值 (万元) |
| 其中高新技术产值(万元) |
| 规上工业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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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水总量(吨) |
| 工业污水排放总量(吨) |
| 已通过审核清洁规上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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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煤) |
| 其中清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
| 工业企业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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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承诺: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园区盖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单位 | 基准值 | 实际值 | 基本分 | 自评分 |
1 | 能源利用指标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万元/吨标煤 | 3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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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洁能源使用率 | % | 7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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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源利用指标 | 单位新鲜水量所创造的 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150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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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亩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100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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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9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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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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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废气资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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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态环境指标 | 单位废水排放量工业增加值 | 万元/吨 | 22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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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占比 | % | 30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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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 % | 8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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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绿化覆盖率 | % | 3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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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遮荫比例 | % | 80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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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 他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 | % | 30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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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具备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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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使用和生产列入淘汰目录 的落后设备 | % | 100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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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均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人 | 1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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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编制绿色园区发展规划 | — | 有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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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经信局或滨海新城经发局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表中均为园区上年度数据;②符合基准值(要求)得基本分,超过或达不到基准值的同比例加扣,但加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50%;③清洁能源是指清洁然气、清洁燃油和电等。